浙江大学材料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者:应窕审核:终审:发布时间:2020-09-25浏览次数:763

浙江大学材料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浙江大学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201 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正常进行的必要保障,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专人负责的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和丢弃。

第三条 院长为仪器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由分管副院长负责统筹管理。各使用单位内设账户管理员对所属教学科研和办公用仪器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建账、使用、清查、报废、报失、调拨、捐赠等协助使用单位负责人实施全过程管理,实现仪器设备实物与资产账目实行有效监管。

第四条 账户管理员及仪器设备领用人须为学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五条 做好大型仪器购置(或自制)前的可行性论证,仪器设备按合同要求到货后,需经使用单位验收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到货签收,包括清点数量、察看外观等,发现短缺、破损或不合格时,及时做好确认记录,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七条 使用单位妥善保存大型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免税申请、设备使用说明书、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落实仪器领用人并及时办理设备建账增置。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各使用保管单位及领用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对仪器设备进行盘点清查。盘点时应核对实物、检查仪器设备标签是否粘贴到位,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领用人必须有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台账,仪器设备借入、借出应办理相应手续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领用人退休或调离前应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校内调动的,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 或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办理仪器设备校内调拨手续。

第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进口的免税仪器设备,其安放地点必须在校内且不可擅自变更。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十三条 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特种仪器设备和列入质量体系管理的仪器设备需根据相关要求定期送检,监测报告、日常维护和使用记录等资料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使用记录和统计报表上报等。

第十六条 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使用效益评价的考核,结合考核评价指标,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有偿服务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须报浙江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收费管理小组等审批通过,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收费。加入有偿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时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维修补贴。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和赔偿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十九条 在仪器设备因耐用期满或损毁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时,及时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时,应及时报案,案发半年后未能破案的,可持报案单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毁,或因使用人、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材料学院所属一切使用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家具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材料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